2015年12月28日 星期一

104學年度家長會春聯書寫比賽

104學年度臺中市立立人國民中學家長會春聯書寫比賽

一、  主旨:為發揚中華文化的精粹,提升社區文化氣息,培養春節節慶氣氛並推廣書法教育;家長會特聘書法名家現場揮毫,歡迎社區民眾索取書法名家之春聯或年畫。
二、  主辦單位:立人國中家長會
三、  協辦單位:立人國中
四、  參賽辦法:
(一)報名方式:自由報名參加(本校學生全程參與者,記嘉獎乙支或登記服務時數3小時)
(二)報名地點:本校總務處
(三)參加對象:本校全體師生及家長(親友)。
(四)參賽組別:本校學生一年級組、二年級組、三年級組及親友組。
(五)錄取方式:學生組各年級錄取報名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為「優勝」,三分之一為「入選」,
          親友組只發參加奬不做評比。
(六)比賽時間:民國105年1月22日(星期五)下午1:30~4:00
(七)比賽地點:本校活動中心1F會議室。
(八)比賽方式:以現場書寫方式進行。
(九)評審人員:聘請書法名家。
(十)比賽注意事項:
1. 書法工具、墨汁及墊布請自行準備,主辦單位僅提供春聯書寫用紙每人乙份。
2. 學生組報名表需家長簽名同意參加。
五、  報名截止日期:即日起至民國105年1月14日(星期四)止。

                                                  校    長   郭志強
                                                  家長會長   羅兆龍

附註:凡報名參賽者現場發給參加獎
"------------報------------------名--------------------表---------

104學年度臺中市立立人國民中學家長會春聯書寫比賽報名表

報名組別:
□學生組       年      班座號      姓名:               

            家長簽名:              

□親友組   姓名:             

104學年度第二次常務委員會議

會議時間:1041224日(星期四)晚上730
會議地點:會議室
會議召集人:黃國書  常務委員
會議紀錄:鄭哲宏  秘書長
出席委員: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事務長、全體常委。
列席指導:輔導會長、郭志強校長及各處室主任
會議內容:
     一、工作報告:
二、討論事項:
(一)校園花圃和公佈欄改善工程進度檢視
(二)12/25聖誕節活動(預算15000元-20000元購買聖誕樹.糖果,許願卡等)。
(三)104年度學生春聯揮毫比賽事宜。
(四)家長會園地網站建立。                
() 其他學校事務討論。
 () 推選下次會議主席及紀錄。  
臨時動議:
散會:






臺中市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臺中市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0817 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58872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促進本市各中小學學校與學生家長間聯繫,共謀校務及教育之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市各中小學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各該學校之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第四條    家長會下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集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事項。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家長會設家長代表大會,其家長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 選一次。
第七條    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三十日內舉行,由原會長或校長召集並由家長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現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未召集或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擔任主席時,由副會長召集並為主席,會長、副會長均未能行使職權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其召集程序及主席人選依前項規定。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第八條    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事項。
          三、討論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事項。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九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五人至二十五人。但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者,每增加三班得增置家長委員ㄧ人。
          前項家長委員由家長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中,至少應推派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第一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家長委員選出後二星期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經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依相關法規辦理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事項。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事項。
            七、推選家長委員,出席學校校務會議事項。
            八、選派代表擔任教評會委員事項。
            九、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二條    家長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家長委員互選之。家長委員人數逾十五人者,得酌予增置常務委員,但總數不得超過十五人。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六人,由常務委員互選之;會長、副會長之任期至下屆常務委員會召開之日止;常務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委員會召開之日止;家長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召開之日止;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四條    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出席,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之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開會時應出席之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未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五條    家長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會長提名家長委員擔任;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學校指定人員擔任,辦理日常事務及聯絡事宜。家長會得聘顧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第十六條    每屆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幹事名冊,應於開學後四十日內報教育局備查。
第十七條    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由學校代為收取,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依教育局訂定之各學期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等標準收取,並由家長會管理。
            前項家長會費,家庭清寒者,免繳。
            除第一項家長會費外,不得以家長會名義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家長會費之用途如下:
            ㄧ、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支用。
第十九條    家長會費應由會長、校長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經費之收支及憑證,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第二十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教育局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教育局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立人國中家長會設置要點

臺中市立立人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
第一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臺中市立立人國民中學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設址於臺中市立立人國民中學。(臺中市北區北平路一段六十二號)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促進立人國民中學家長彼此間之聯繫,共謀校務及教育之發展,並推廣親職教育、增進家庭間和諧與溝通、學習自我成長及推動正當休閒活動。
第四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六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事務長一人,均由常務委員中選出。
第五條  本會設置常務委員常務委員十五人,由委員中互選之。
第六條  本會各項職務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會長連選得連任一年。
第七條  會務執行人員之職責:
1.  長:召開家長委員會議、督導執行相關決議事項並綜理會務。
2.副會長:協助會長擬定工作計畫並執行交辦會務。
3.秘書長:委員間之聯繫及相關會務事宜。
4.財務長:相關預算、決算之籌制及各項收支細目整辦。
5.事務長:會務活動籌畫、攝影及相關事宜。
6.  事:由學校總務主任義務協助相關會務推展。
第八條  本會每年召開全體委員會議至少兩次,於學年度開始及結束前各一次,常務委員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捐助款收入(會長拾萬元、副會長參萬元、常委貳萬元、委員伍仟元、顧問伍仟元)。
二、利息收入。
三、其他善心人士捐款收入。
第十條 本章程經大會通過後施行,其修正變更時亦同。

現任家長會長

104學年度第二十二任會長
羅兆龍

歷任家長會長

82-第一任會長-黃文遠

83-第二任會長-謝耀輝

84-第三任會長-潘添貴

85-第四任-林添補

86-第五任-張文龍(已殁)

87-第六任-盧火炎

88-第七任-盧冬松

89-第八任-陳守龍

91-第九任-吳榮燦

92-第十任-邱政輝

93-第十一任-陳宏榮

94-第十二任-簡瑞郎

95-第十三任-施志盛

96、97-第十四、十五任-林溪文

98-第十六任-鐘祖輝

99-第十七任-陳鳳玲(陳韋安)

100-第十八任-薛勝邦

101-第十九、二十任-馬江寧

103-第二十一任、二十二任-羅兆龍